GDPR 第 6 条第 I 款第 a 项规定,本公司在处理业务时以特定处理目的为法律依据。如果个人数据的处理对于履行数据主体作为一方的合同是必要的,例如,对于交付货物或提供其他服务或报酬是必要的处理操作,则处理依据为 GDPR 第 6 条 I 款 b 项。这同样适用于为履行合同前措施而必须进行的处理操作,例如有关我们产品或服务的咨询。如果我公司受法律义务的约束,需要处理个人数据,例如履行纳税义务,则根据 GDPR 第 6 条第 I 款 c 项进行处理。在极少数情况下,为了保护数据当事人或其他自然人的重要利益,可能有必要对个人数据进行处理。例如,访客在本公司受伤,其姓名、年龄、医疗保险详情或其他重要信息必须提供给医生、医院或其他第三方。这种情况下的信息处理将依据《欧洲个人信息保护条例》第 6 条第 I 款 d 项进行。
最终,处理操作将依据《个人数据保护条例》第 6 条第 I 款第 f 项进行。如果为维护本公司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而有必要进行处理,且数据主体的利益、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影响,则上述法律依据未涵盖的处理操作均以该法律依据为基础。我们之所以被允许进行此类处理操作,特别是因为欧洲立法机构已特别提及。在这方面,欧洲立法机构认为,如果数据主体是控制者的客户,则可以认为存在合法权益(《欧盟数据保护条例》第 47 条第 2 款)。